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2 月 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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