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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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发〔2003〕177号
发布日期 2003-11-11
实施日期 2003-11-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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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认定和处罚意见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针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行为,明确违法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不正常使用”的认定情形(8类)
直接排污(如绕过处理设施、暗管排放、应急阀门非紧急开启);
设施停运或故障未及时维修
违规操作或违反运行条件导致设施失效等
3. “故意”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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