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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