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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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渝环办[2020]27号
发布日期 2020-02-13
实施日期 2020-02-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重庆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机关相关处室、两江分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渝环办〔2020〕30号)相关要求,为坚决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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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的通知.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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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重庆市疫情防控期间环评服务保障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保障医疗、物资生产等项目快速落地。
重点措施
1. 特事特办机制
对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研究试验三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即批。
临时性项目可豁免环评(疫情后需补办),医疗废物项目参照执行。
2. 医疗设备特殊政策
医疗机构应急增加的CT/DR等设备豁免环评及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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