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行政审批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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