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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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土壤〔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1-29
实施日期 2021-05-01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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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概览
适用范围与目的
• 适用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
• 不适用于民事纠纷引发的责任人认定。
• 旨在明确因排放、倾倒、泄漏等行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
责任认定主体
• 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跨区域认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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