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首次发布于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补充了VOCs 物料、总挥发性有机物、真实蒸气压、蓄热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 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企业边界的术语和定义 --- 删除了醛酮类、乙酸酯类、挥发性卤代烃等部分术语和定义 --- 按照产品类型分类确定了表2 中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有组织排放控制项目增加了TVOC 和1,2-二氯乙烷的污染物项目;乙酸酯类调整为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删除了醛酮类、铬及其化合物。 --- 增加了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增加了特征污染物最低去除效率等同于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 --- 增加了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和含氧量折算的要求 --- 更新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更新了企业边界监控项目和限值 -- 更新了排放监测要求、分析方法、实施与监督中达标判定的要求。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海金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张钢锋,王向明,张巍,何校初,宋钊,段玉森,潘妙婷,顾红明,王东方,王芳芳,侯松涛,黄银芝,卜梦雅,张嘉伟,陈晓华,董怡平、尚玉梅,王颖
本文件规定了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通过非化学转化过程生产染料、颜料的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适用于本标准。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企业内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装置执行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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