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27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云环通〔2021〕73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其相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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