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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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社会〔2023〕1072号
发布日期 2023-07-30
实施日期 2023-07-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以下事项认真贯彻实施。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国家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体 育 总 局
2023年7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pdf 【1.4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通知概览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
核心内容: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要求各地调整实施标准并确保落实。
关键要求
1. 调整实施标准
各地需对照国家标准,制定不低于国标的地区标准,并于2023年月底前公布。
2. 财政可行性评估
新增或提高服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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