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化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法。 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瞬时监测和连续监测,本方法的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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