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海洋主管部门、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生态环境部等14部委《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4〕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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