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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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财资环〔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12-16
实施日期 2026-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海洋主管部门、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生态环境部等14部委《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4〕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12月1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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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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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东省财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适用于无法修复或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情况下的赔偿资金管理。
2. 资金来源包括法院判决、磋商协议、自愿支付等途径获得的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3.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支出,如污染清除、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等。
4. 管理要求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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