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衔接最新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部署,我厅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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