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评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的源头防控作用,有效控制和逐步减少碳排放,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及《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在钢铁行业试点推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印发实施后如国家出台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文件,从其规定。 本指南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指南起草人:刘力敏、屈国磊、吴海云、王锦慧、李伟、曹利荣、余建喜、赵纯、王徐涛、蒋保刚、程雅芳、赵海潮、汤景梅、尹鹏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搬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涉及炼焦、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钢铁企业内部电厂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要求;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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