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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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发布日期 2018-04-17
实施日期 2018-07-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号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4月1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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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概览
核心主题:明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体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殊行业(如消防、交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主体责任要求
责任体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高危单位需设安全总监。
•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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