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 (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的验收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1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技术指标。 1.2本标准适用于已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 (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的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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