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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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法规函〔2019〕121号
发布日期 2019-10-17
实施日期 2019-10-17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 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 [2014]96 号,以下简称《纪要》)有关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基本规则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并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意见,现就新旧条例过渡期间“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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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文件编号为环法规函【2019】121号,发布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主要内容包括:
1. 背景介绍
•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旧条例。
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法律存在争议。
2. 新旧条例规定
新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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