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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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发布日期 2019-03-16
实施日期 2019-03-16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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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pdf 【0.0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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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复函,编号为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日期为2019年3月16日。这份复函是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的正式回复。
复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县级以下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所有类型的医疗机构,应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1.2节规定。
2. 这些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该标准中表2所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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