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G~附录 X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 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术语和定义。 ——修订了附录毒性物质名录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生态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含有剧毒、有毒、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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