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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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清府函[2021]167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实施日期 2021-07-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清远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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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1.3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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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清远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清远市政府为改善空气质量,划定第二阶段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禁止排放不达标的机械在指定区域使用,违者依法处罚。
•••
关键要点
1. 禁用机械范围
定义装配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农业、林业、渔业、园林等机械)。
高排放标准排放黑烟或烟度超《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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