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 13/T 2206-2015《河北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标准》。 与 DB 13/T 2206 -2015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 33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NY/T 3343)、《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删除了《场地环境调查技 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 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修复效果评估。 ——生物修复技术要点中增加了农艺修复措施。 ——工作程序中增加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的相关内容。 ——去掉了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刘霞、刘春敬、谢建治、田在峰、王靖飞、朱静。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2206-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土壤重金属 污染程度等级划分、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要点、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采样与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的评价分级、修复技术方案的设计 和修复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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