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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