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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