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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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国家质监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1-04-21
实施日期 2011-04-2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1年4月21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发布).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公告,发布于2011年4月2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
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管,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 强制性认证目录公告附有一份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列出了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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