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编制,污染物限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测量方法采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范性附录D规定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双菊荣 黄祖照 农加进 姚欣灿 吴敏馨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汽油、单一气体燃料和两用燃料,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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