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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