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的修订。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 2015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扩展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删除了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 2 种组分; ——完善了采样技术要求; ——增加了对标准使用气的加湿要求; ——增加了选择离子监测方式以及此模式下的方法性能指标; ——增加了非液氮制冷浓缩方式的方法性能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北京博赛泰克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天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2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取样体积为 300 ml 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m3~2.0 μg/m3,测定下限为 0.8 μg/m3~8.0 μg/m3;在选择离子监测(SIM)模式下,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1 μg/m3~0.2 μg/m3,测定下限为 0.4 μg/m3~0.8 μg/m3。详见附录 A。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