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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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
发布日期 2024-08-30
实施日期 2024-08-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国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方面的政策和实施细节。以下是对这两个文件内容的分析: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申报书》
1. 基本信息申报书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2. 申报产品信息申报单位需提供试点产品名称、试点区域、年产值、年出口额、产业链覆盖率、配套企业数量和参与试点企业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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