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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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31573-2015
发布日期 2015-04-16
实施日期 2015-07-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
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无机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学产品及有色金属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发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是中国针对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一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它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中明确了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执行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排放限值。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主要变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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