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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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0]123号
发布日期 2010-04-09
实施日期 2010-04-09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一、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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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官方文件,编号为环函[2010]123号,发布日期为2010年4月9日。文件主要内容涉及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的烟气排放标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 文件背景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曾就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的烟气排放标准问题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示(粤环报[2009]39号)。
2. 生活垃圾填埋气体成分
文件指出生活垃圾填埋气体主要由甲烷、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以及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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