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DL/T414-200z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D凵T414-20⒄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烟气中汞、氨的测定。 一一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脱硫废水中总汞、总铬、总镉、总铅、总镍、总锌、总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硫化物、pH值和水温的测定。 ——增加了对无组织排放相关指标的监测。 ——增加了不确定度评估。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法华、易玉萍、段玖祥、张文杰、李军状、周道斌、滕农、魏晗、张运宇、赵洋。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91年12月4日,本标准20O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技术方法及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的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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