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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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JTS180-4-2020
发布日期 2020-11-02
实施日期 2020-11-15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统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遁航标准化,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实施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 4 -2015)( 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发展及长江干线航运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当前沿江经济和长江航运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进人高质量发展阶段,长江航道区段标准统-、船舶标准统- 、港口码头管理统一 通关管理统-加快推进。 南京以下12. 5m深水航道和荆江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建成,武汉至安庆6m水深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建设,航道条件不断改善,通航能力显著提升,大型海船进江、江海船发展等趋势明显。同时,过江通道密集规划建设,长江干线通航环境日益复杂。迫切需要妥善协调过江通道与港口码头、错地等港航设施的关系,并进-步完普船舶碰摣桥梁等风险防范化解要求与措施。为更好地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需求,统筹船舶、航道、港口、过江通道等协调发展,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步适应长江干线航道特点和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相关单位,在归纳、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邇航有关设施、与通航有关作业通航保障措施通航水位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航道"章节中,调整个别航道等级对应的代表船型吨级及航道尺度;新增了确定代表船型和船队要求;附录A中新增江海船代表船型主尺度,并增加了各船型空载水线以上高度值。
2.“过河建筑物”章节中,补充了水上过河建筑物与船台滑道、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的间距要求;明确了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取值;提出了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错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时,应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等要求。
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章节中,完善了取排水口.整治建筑物伸入航道内或航道外通航水城内顶部高程设置要求,增加了建设有靠船墩、系船柱和趸船等设施的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要求,增加了取排水流量的相关要求。
4.“通航保障措施”章节中,完善了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墩柱防撞标准和要求,增加了防揎设防船型应考虑因素和确定方法。
本标准中第1.0.3条、第3.0.1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3条、第4.3.2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4条、第5.1.6条第5.1.9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3.3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2.2条、第6.5.2条第6.5.5条第6.6.4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2.6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2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勘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江苏海事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李青云 仲伟斌 王辉 刘林
2术语:刘林 张建宝 马奕
3航道:仲伟斌 朱剑飞 李术元 杨传华 闻光华 江凌 陈顺怀
4通航建筑物:卢俊 汤建宏 张义军 田弟一
5过河建筑物:王辉 仲伟斌 裴金林 王仕贤 张建宝 何进朝
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 :裴金林 颜昌平 马奕 刘垒 张贵平 李瀛
7与通航有关作业:王仕贤 颤昌平 李瀛
8通航保障措施:王仕贤 卢俊 周伟 张贵平 刘垒
9通航水位:江竣 杨传华
附录A;陈顺怀 孙兵
附录B:颜昌平
附录C:裴金林 李瀛
附录D:王辉
本标准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部审,2020年11月2日发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620号,长江航道期察设计院(武汉)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40),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适用范围

1.0.1为统- 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 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长江口)的航道、逦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等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0.3长江干线航道应按航道规划等 级进行设计。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 -次性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航道规划等级和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1.0.4长江干线新开辟 航道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并确定其航道技术等级与通航尺度。
1.0.5航道、通航建筑物 、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应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航道区段标准统- -、航道港口船舶及过江通道协调发辰等要求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岸线集约节约利用原则。
1.0.6航道、通航建筑物 、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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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20.pdf 【15.3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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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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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标准的附录)长江干线代表船型和船队
  • 附录B(标准的附录)长江干线航道尺度计算方法
  • 附录C(标准的附录)长江干线水上过河建筑物遁航净宽计算方法
  • 附录D(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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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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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TS180-4-2015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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