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 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2 月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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