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我省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生活和农业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生活和农业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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