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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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规范[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2-27
实施日期 2020-02-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及时、有序、高效开展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等法规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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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医疗废物管理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加强医疗废物全流程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尤其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要求。
•••
关键措施
1. 医疗机构责任
分类收集严格按目录分类,涉疫废物单独存放、双层包装、日产日清。
规范贮存专用封闭库房/柜,分区存放,转运后消毒。
2. 转运与处置
及时收运确保当日清运,执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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