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1218—2015《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与DB11/T 1218—201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删除了与造浪池相关内容(见 2015 版的 3.1,5.3 和 6.2); ——修改了场地、设施设备相关要求,并入安全运营要求(见 5,2015 版的 6);增加了设置泳线的要求(见 5.1.1); ——修改了带出发台的泳池,出发端开始 6 m 的范围内水深度(见 5.1.11,2015 版的 6.1.1); ——修改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要求(见 5.3.8,2015 版的 4.9); ——修改了从业人员相关要求,并入人员要求(见 6.1,2015 版的 5.1,5.2,5.4 和 5.5); ——删除了对戏水设备的要求(见 2015 版的 6.1.2); ——修改了卫生环境相关要求,并入环境要求(见 6.3,2015 版的 7)。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国体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黄希发、祝伟民、宋雪阳、洪扬。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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