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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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函[2012]1187号
发布日期 2012-12-04
实施日期 2012-12-0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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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3.5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关键要求
1. 备案范围
所有在广东省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必须向省环保厅备案
地市级可要求补充备案,区县级不得另行备案
2. 备案材料
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备案表》
在线填报6类机构及人员信息(包含资质证书、工程师信息等)
需核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原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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