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环科检测有限公司、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阜新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智田、章燕、潘杨、窦志勇、李刚、罗军、刘叶萍、王燕、刘伟、郭睿琦、刘世宜、历福特。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附: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一段2号,联系电话024-23396955。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联系电话024-81006233。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实施程序、内容、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