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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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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概览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举证责任
1. 普通侵权案件原告需举证被告行为和自身损害。
2. 公益诉讼原告需举证被告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风险。
3. 被告需就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
三、证据规则
1. 关联性判断综合考虑行为方式、污染物性质等多因素。
2. 生效刑事/行政裁判未认定事实可在民事诉讼中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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