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国资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商务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稳妥有序推动建立本市碳足迹管理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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