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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