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852.1—2012《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DB11/ 852.2—2013《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和DB11/ 852.3—2014《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本标准以DB11/ 852.1—2012为主,整合了DB11/ 852.2—2013和DB11/ 852.3—2014的部分内容,扩大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与DB11/ 852.1—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性质由强制性变为推荐性; ——删除了2级作业环境分级标准中对热力井、燃气井、污水井和化粪池的级别规定(见4.3); ——增加了制定作业方案并明确人员职责的要求(见5.1.1); ——增加了审批文件留档保存时间(见5.2.1); ——增加了作业单位设置信息公示牌的要求(见5.5.4); ——增加了受出入口周边区域限制,开启时可能受到内部涌出气流冲击时佩戴呼吸防护用品的要求(见5.6.2); ——增加了有限空间清除置换的要求(见5.8); ——增加了气体检测时对人员安全防护的要求(见5.9.2.5); ——增加了水平方向检测点设置的要求(见5.9.2.6); ——修改了气体检测记录内容(见5.9.2.10,2012年版的6.5.5); ——修改了3级环境下作业者呼吸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见5.13.1和5.13.2,2012年版的6.10.1); ——修改了坠落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见5.13.6和5.13.7,2012年版的6.10.3和6.10.4); ——增加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要求(见6.1.4); ——增加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的要求(见7.2); ——增加了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要求(见7.3.1); ——修改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见7.4,2012年版的5.1.2和5.2.2); ——增加了有限空间安全培训的内容(见7.5.2); ——修改了应急预案与演练的要求(见7.7,2012年版的5.2.3); ——修改了发包单位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见7.8.2,7.8.3,7.8.4,7.8.5和7.8.6,2012版的5.1.7); ——增加了作业审批表示例(见附录A);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置要求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B和附录C,2014年版的DB11/ 852.3—2014附录B); ——增加了作业单位信息公示牌示例(附录E); ——增加了气体检测记录表示例(见附录 G); ——增加了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样例(见附录H); ——增加了有限空间标牌示例(见附录I)。 本标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艳、秦妍、赵岩、胡玢、陈娅、董艳、杨春丽、安洪卫、马虹、刘峻通、林长军、崔向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852.1—2012; ——DB11/ 852.2—2013; ——DB11/ 852.3—2014。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级标准、作业前准备、作业和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空间常规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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