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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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藏环发〔2021〕77号
发布日期 2021-09-30
实施日期 2021-09-30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西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并经2021年9月26日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pdf 【6.92 M】 下载  |  查看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pdf 【0.3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概览
一、专项处罚裁量表
1. 建设项目管理类
• 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
• 环评报告严重质量问题(如虚假、遗漏)
• 未落实环保设施设计或施工合同要求
• 未配套建设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
• 验收弄虚作假、未公开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类
• 无证排污或许可证失效后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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