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简称三条控制线),确定用地用海等规划指标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适用于市县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双评价”工作,评价范围应与相应规划编制范围一致。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补充相关要求和具体内容,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其他相关工作需开展“双评价”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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