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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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实施日期 2021-07-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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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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