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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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穗环办[2021]41
发布日期 2021-05-27
实施日期 2021-05-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1.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样式(通用).pdf 【1.1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 广州市典型小微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化备案模板(合集).pdf 【1.2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3. 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州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导意见概览
一、基本原则
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负责预案编制与实施,确保备案文件真实、可操作。
管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备案、加强监督等原则。
二、分级分类管理
1. 分级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跨区项目及特定危险废物单位备案(省级除外)。
区分局受理区内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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