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部分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医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之立、李明辉、白雪、刘文欣、吴影、郑捷、孙静、梁琦、王宏、王政军、陈莹。
GB/T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选煤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取水量定额等。 本部分适用于选煤企业生产、设计过程中取水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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