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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