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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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皖环函〔2019〕1127号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19-12-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业经2019年第2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方案概览
背景依据
为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制定该方案,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
核心内容
1. 排污单位责任
持证要求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放、涂改或非法转让许可证。
监测要求需安装合规监测设备,重点管理单位需联网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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