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填报基本要求; ——优化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优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包括从事炼铁(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1)、炼钢(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2)、钢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3)的排污单位。铁合金工业、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 及其修改单、GB 28663、GB 28664、GB 41618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执行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执行HJ 1200;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电厂执行HJ 953.1,自备锅炉执行HJ 953.2,焦化工序执行 HJ 854;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 HJ 942 和 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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