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挥发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 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 号)等文件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市 VOCs 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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