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军、周旌、张金锋、邢正、孙玉娟、赵东宇、王海鹏、韩会杰、梁华珍、王晓攀、葛杨、洪小飞、韩晗、刘芸芸、王志伟、赵纲。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定净功率不超过560kW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也适用于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辅助动力柴油机。 本标准还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柴油机械: ——工业钻探设备;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 ——材料装卸机械; ——雪犁装备; ——机场地勤设备; ——港作机械(起重机械、输送机械等);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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